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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浙江省专利条例》政策解读 未来保护专利就靠它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4日 游览次数:110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对提高浙江省专利保护水平,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省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57件,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工作面临着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与科技经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在激励专利创造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强化专利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制定出台了该《条例》。现解读如下:


一、条例内涵更加丰富


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我省专利工作已实际涵盖了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新《条例》对有关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拓展,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原先的注重专利保护和管理拓展到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立法使用的“专利条例”名称,将名称由《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

二、明晰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结合近年来我省在推进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借鉴外省市对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成功经验,《条例》对专利处置权下放、实施授权和收益权配置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性改革,强化专利转化运用激励。一是提高了奖励标准,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许可、转让的净收入、作价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二是赋予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的权力,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签订实施专利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此外,《条例》对保障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权益进行了规定。


三、强化网络新兴领域专利保护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规范网络专利保护,明确利益攸关方责任,非常有必要。同时,加强和规范网络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是我省专利工作的特色和创新,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专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因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对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专利行政部门等主体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展会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负有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


四、加强县级专利行政执法权


目前全省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同时,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行为。


五、健全政府专利工作职责


《条例》总结了近几年地方专利战略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专利工作职责。一是加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同时,对地方政府在专利工作经费安排、专利执法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加强政府的专利服务与管理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就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专利评议机制、规范和促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培育和规范专利拍卖等技术交易市场、健全全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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